廣州市工商局制訂了《廣州市網絡商品交易(B2C)合同》示范文本(下簡稱《合同》文本),已于8月18日下發(fā)至各分局,正式推行。
《合同》文本針對無理由退貨、合同違約、網店欺詐賠償、第三方交易平臺調解義務等作出了規(guī)定。
《合同》文本明確了"無理由退貨"的適用情形--除消費者定做的、鮮活易腐的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計算機軟件等數(shù)字化商品、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其他根據(jù)商品性質并經雙方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外,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,且無需說明理由。該條款根據(jù)新《消保法》設立,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,賦予了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!逗贤肺谋具規(guī)定了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,發(fā)貨運費的承擔由雙方協(xié)商確定。
《合同》文本明確了雙方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。消費者違反約定無故拒絕接受所購商品或者服務的,應向網店經營者支付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10%的違約金;網店經營者未履行約定義務應向消費者支付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10%的違約金。該條款的設立,充分考慮到雙方利益,督促了網店經營者和消費者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,同時了消費者和網店經營者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補償。
同時,網店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也被予以明確。網絡交易示范文本在違約責任條款中規(guī)定,網店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,除賠償消費者損失外,還要按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賠償給消費者;網店經營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,除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還要按消費者支付食品價款的10倍賠償給消費者。
這一舉措的實施,是對網絡經營的規(guī)范,適度廣大消費者的負責,也將切實保障人們的切身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