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口預包裝食品報檢時,應提供詳細標簽
2012/4/17 11:34:27 閱讀數:953 信息分類:
火爆食品網 編輯:小楊
據悉,為了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檢驗監(jiān)督管理和食品質量安全提供制度保障,國家將于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《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(jiān)督管理規(guī)定》。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(yè),應詳細了解《規(guī)定》內容,維護自身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
修訂后的標準強調了食品標簽中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式,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劑必須在食品標簽上明顯標注。同時,食品標簽應當真實、準確、通俗易懂、有科學依據,不得標示違背營養(yǎng)科學常識的內容,也不應具有暗示預防、疾病作用的內容;食品名稱應當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,所使用的商品名稱不應對消費者產生誤導。新標準還進一步明確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標示規(guī)定,規(guī)定了食品生產者、經銷者的名稱、地址和聯(lián)系方式標示要求,增加了推薦標示可能對人體致敏物質的要求。
根規(guī)定要求,報檢單位對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報檢時,必須提供原標簽樣張和翻譯件、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樣張、標簽中所列進口商和經銷商或者代理商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復印件、相關證明材料;出口預包裝食品報檢時,應提供標簽樣張及翻譯件和符合此規(guī)定的聲明。
據規(guī)定,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其所進口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簽(含說明書)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;出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應符合進口國(地區(qū))相關法律法規(guī)、標準或者合同要求,進口國(地區(qū))無要求的須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。
此外,有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、格式版面檢驗結果不符合要求、符合性檢測結果與標簽標注內容不符三種情形之一的,檢驗檢疫部門將直接判其為不合格。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不合格的(除涉及安全、健康、環(huán)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)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(jiān)督下進行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。